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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社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2013.03.20)

来源:作者:时间:2015-09-02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聘用人员(下称社聘人员)管理,保障社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相关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招聘

  (一)我会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科学设置社聘人员工作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二)社聘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相应的知识、能力、技能、经验。热爱残疾人事业,乐于奉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管理规定。

  二、聘期、合同

  (一)社聘人员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社聘人员的每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社聘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3.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4.工资福利待遇;

  5.社会保险;

  6.合同期限;

  7.违约责任;

  8.用人单位和社聘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考核、续聘

  (一)社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应填写《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由秘书长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二)社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须进行考核,填写《社聘人员届满工作考核表》。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继续留聘的,由秘书长同意,办理继续聘用手续。

  (三)社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基金会工作纪律或因个人行为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基金会工作的;

  6.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8.因机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社聘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社聘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四、入职、离职

  (一)入职:经批准录用人员,在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

  (二)离职:社聘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书面报告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离职人员根据《离职移交审批表》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后,基金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

  五、考核等次、保险、节日补贴、体检

  (一)社聘人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社聘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奖惩的依据。

  (二)社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的保险待遇。

  (三)每年春节和中秋2节享受节日补贴。

  (四)每年免费安排社聘人员进行体检一次。

  六、争议

  社聘人员因聘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七、其他

  (一)本办法如有与我会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2013年3月19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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