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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印发关于贯彻对捐赠者表彰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5-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贯彻对捐赠者表彰办法的规定》。现印发你们,以供参考。

            关于贯彻对捐赠者表彰办法的规定
          (1989年3月13日基金会第五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第五次理事会议通过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捐赠者开具收据,凡属接收捐款包括捐赠有价证券的,由基金管理处开具财务收据;凡属接收捐物包括无形财产的,由基金开发处开具纪念收据。
  财务收据、纪念收据要分别统一编号,按序开具。收据和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收据须在收到捐款后开具。捐赠实物的纪念收据应在办公厅行政处办理入库手续后开具;捐赠无形财产的凭捐赠书和提交的有关资料开具纪念收据。开具纪念收据,要报主管处长签字。
  二、对捐赠者呈送感谢信和颁发纪念证书,由基金开发处指定专人负责。发送感谢信纪念收据须有财务收据和纪念收据的底联为凭证。如需要,经基金部领导批准,也可凭认捐书发出,但事后应将收据底联补上。在发送的同时,要按照国内、国外、团体、个人分类登记,并报主管处长在登记册上签字。
  三、对捐赠者的鸣谢由基金开发处负责,每年一次。鸣谢稿由基金部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审定。
  四、对捐赠者的铭刻纪念,由基金开发处组织落实。建立在会机关所在地的纪念碑于基金会成立六周年时举行揭幕仪式。以后每年增刻一次。
  五、对于少数贡献突出的捐赠者,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其它适当的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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