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捐赠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物资入库
(一)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物资管理,各项目执行捐赠物资时,应办理入库手续。
(二)入库物资由管理物资专人进行统一接收,基金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及相关价值证明进行账务核算。由受助者直接接收的,执行者需同时提供捐赠物资出入库清单及附件,并行使该捐赠物资的监管职能。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该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不能提供以上凭据的,需由捐赠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价值证明书,并开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方提供虚假证明的,对其自身及基金会业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捐赠方自行负责。
二、捐赠物资出库
(一)发出捐赠物资需由项目执行者根据资助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提出申请,填写出库单,管理物资负责人共同将物资发放至资助所在地,并将出库单、受助方收货证明等及时交予财务核算。
(二)发出的捐赠物资暂未签订资助协议的,由项目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各部门执行同上述的职能。
三、捐赠物资保管
(一)捐赠物资实行账物分管,管理物资负责人负责实物保管和仓库实物账,财务部门负责协议保管和实物金额账。
(二)入库物资由管理物资负责人保管,防止损坏,并应每季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财务每季监督存货账实情况。
(三)特殊捐赠物资,应根据其自身存放要求进行妥善保管,以免损坏。
四、捐赠物资监管
(一)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三)为提高我会项目执行的透明度,让捐赠者放心,让公众安心,原则上物资受助方应明确到人(或最小接受单位)。
五、本制度经2013年3月19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