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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2013.03.20)

来源:作者:时间:2015-09-02

 

  第一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项目管理的职责、立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操作型项目。

  第三条 本会的每一个项目由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设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选择,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管理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秘书长(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市残联分管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资助型项目由本会代表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五)紧急、小额的救助项目,经市残联分管理事长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的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审计部门、省民间管理局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

  本会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经秘书长审定,报市残联分管理事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工资从日常运作费用中列支。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3月19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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